【深度】杂谈:法的价值
杂谈:法的价值
文| 张姚
历史学家汤因比说过:宗教是文化的本质,文化是宗教的表现。有什么样的宗教,就有什么样的文化。
笔者以为汤因比的观点也许还可以延伸:有什么样的信仰就有什么样的文化,有什么样的文化就有什么样的价值观,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有什么样的伦理,有什么样的伦理就有什么样的法律,有什么样的法律就有什么样的社会(制度)。这中间或许还有相互渗透的部分,但总体而言,法是一个社会价值观的体现,没有法,就没有社会的保障。
法的价值何在?
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认为,“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(存在着这种必要性)的价值,我们将其称之为‘法律价值’……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,又被抽象为所谓的‘正义’。”川岛武宜所言的法的价值近似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功利论。或者近似边沁的功利主义上的的意义。而笔者所言的法的价值不是学术意义的价值,也不是边沁的功利主义上的价值。
法的意义在于法的本身。
首先,法是契约精神的体现
法是群体社会一个约定俗成的公共规则,是群体社会中个体和群体共同达成的行为准则。其意义和价值就建立在契约精神之上,而至高无上的主宰上帝就是法这一契约的鉴定者。违法就违背了这一契约精神。有合理的法之制定便是对契约精神的敬畏。而建立在契约精神上的法也应该是体现人类共同理念的价值表现。托克维尔在其《论美国的民主》中所言:“人民主权则成了法律的法律,而且并没有像在其他国家那样被虚捧而架空。”笔者以为,这样的法才是人民意志的体现,是契约精神的精神表达。
第二、法是普世价值和道德律的体现
一个合理的法是建立在普世价值的基础之上,而普世价值是建立在人类共通的道德律的基础之上。因此,法体现了对道德律和普世价值的尊重。而道德律和普世价值的背后反映了其隐藏在人内心深处的良知律。因为人类有共通的良知,所有也有共通的道德律,从而产生普世价值伦理和法律。所谓公道自在人心就是这一道德律的判断。人们已经有了价值的判断。
第三、法是个体权益的保障
耶稣说过:律法是为人设立的,人不是为法律设立的。也就是说,合理的法律是为了保障人之权益,建立人之价值。反之,则是恶法。如果法体现的不是人民的权益,不是人民的意志,那个法就是恶法。
第四、法是社会伦理和价值观的体现
法的价值何在,法的价值在于它能体现社会的伦理。也是社会伦理的保障。它保障我们价值观认为是对的东西得以延续,而我们价值上认为是邪恶和无意义的东西得以杜绝。
第五、法是社会结构的保障
良好的立法、司法和行政系统是一个健康社会的保障。可以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结构。
第六、法是对人之罪性的约束
良好的法可以约束罪性的泛滥,把权力关进笼子里,同时可以保障人性的善得以发挥,让社会的正能量得以发扬。没有法的约束力就只能剩下罪性泛滥的暴力。因为我们相信人性恶,因此,我们需要以法律的形式限制人的权限,约束人的权力,从而保障社会的健康,和人性的健全。因此,健康的法律不仅是对社会的保障,也是对执法者本身的保障。
法的价值不仅是社会学的意义,法的本身也应该是对公平与正义的诠释、委身及服务。谈及此,我不禁想起古老以色列那位先知的呐喊: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,使公义如江河滔滔。这不仅需要法的体现,也需要在每个人心里都有法的神圣意识,那种道德律和神圣的敬畏。法是对道德律、神圣意识和良知的敬畏与体现。我们分明在背后看到一位无言而无处不言的上帝的影子。法如果不是建立在这一背后的契约精神及公民意志的体现上,谈法的价值,这样的法及谈法的本身就变得毫无意义和价值了。而看明这一切,我们便会发现,法的价值不仅在于社会学和功利主义的意义,更在于那背后的道德律、良知,及其制定这一切定律的背后存在者的影子。
2015/5/6 周三
-校对:孟-
-美编:四月-
图片来自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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